光明网评论员:12月28日,天津理工大学应届毕业生赵馨芃诉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案,在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,案件未当庭宣判。
具体案情是:今年3月,赵馨芃报名参加天津市公务员公开招录考试,先后通过笔试、体测、面试、政审环节。9月7日,赵馨芃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发给她的《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》,理由是其“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科目被鉴定为雷同试卷”。赵馨芃最终没被录用。因认为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、程序违法测试面试,赵馨芃将对方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成绩无效决定。
雷同试卷甄别系统是专门为了防止考生作弊而设计,并在2009年度中央机关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笔试阅卷工作中首次启用。但其具体执行情况所引发的疑问并不少见。只是这一次,当事人选择了法律渠道来“解疑答惑”。
这里的疑问,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,该案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。首先,雷同卷判定后,到底应该如何处置?根据《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》,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,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,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(场次)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。而这起案件中的相关操作,已然显得反常:5月3日就认定雷同试卷了,但当事人在5月12日却查到了自己的成绩为65.1分。
更让人诧异的是,当事人直到顺利通过笔试、体能测试、面试、体检及政审的所有考核环节后,才突然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的通知–因笔试出现试卷雷同,成绩无效。有过公考体验的人,应该不难明白这意味着什么。
其次,对于雷同卷的判定,当事人的申诉权如何实现?至少在这起案件中,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,当事人仅仅只获得一个“试卷雷同,成绩无效”的结果,相关部门和检测机构并未给出具有说服力的判定依据。无论是基于对具体当事人的权益保障,还是对整个公考试卷判定的公平而言,如此“简约”的判定结论,显然都欠妥。
庭审现场,被告方面称,“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法律法规不是特别健全测试面试,我中心在履职程序上没有严重的瑕疵。”的确,按照相关专家的说法,在现行法律法规中,不单单是公务员考试,对雷同试卷的解释并没有统一标准。但法律法规“不是特别健全”,是否能为“没有严重瑕疵”的责任豁免?要知道,像公考如此严肃的考试,任何一点“瑕疵”,都意味着是对公正的威胁,是将无数考生的权益置于不确定之境。
对试卷的评定越严肃,就越要设置对等的权利保障机制。比如,对考生正当申诉权的足够尊重,对于评定过程的尽量公开、透明。毕竟,考试的严肃性从来不应该通过封闭操作来体现,试卷评判的权威性,也从来无法通过“一锤定音”“不容置喙”来树立。正确的方式,恰恰是保障每个程序都有监督,经得起检验。如此,才能少一点误伤,多一点对“人心”的说服。
因此对于此案,既要看到统一标准不足、法律法规缺乏的大背景,也不应对执行层面的“瑕疵”完全免责。而无论是何种结果,该案都应该要对雷同卷判定的现实有所“触动”:该补全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完善,该杜绝的“瑕疵”应尽快抹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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